葫芦岛公司专利要经历哪些流程?

咨询服务热线:17732605906

产品分类

联系我们

  • 葫芦岛利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葫芦岛公司专利要经历哪些流程?

葫芦岛公司专利要经历哪些流程?

作者:葫芦岛利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17 08:09:52

去年的葫芦岛商标注册申请,经过四个月,最近收到了驳回通知书,拒绝的原因是,商标只直接代表服务的内容特征,这既费钱又费时。它是空的。以下是商标申请被驳回的原因。需要提前知道的朋友可以做好准备。

一、根据《非法商标法》规定,国家、地名等不得申请注册(无需驳回对该商标的复审)。

二、如果所申请的商标与其他申请的商标相似,容易引起公众的误解或混淆,一般认定为类似商标,予以驳回。

三、申请注册的商标已被他人注册。根据“先申请原则”,您的商标将被驳回。

四、商品名称属于行业通用名称,或者仅描述产品特性的词语被拒绝(我是这样的)。

五、这个商标太简单,不易辨认。

六、首先,仔细阅读拒绝的原因。如果你对拒绝的理由不满意,你可以要求复查。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如果有特殊原因,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延期30天,但需提交邮局或居委会等证据材料。申请人要求复审的,应当填写驳回申请表,写明申请复审的理由。

连同商标局驳回的申请书和《商标评审通知书》一并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附审查理由的有关材料。同时,还应支付审查费。对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的决定,当事人有权请求复审。由于受受试者素质和审查所需的检查手段的影响,商标局的一些驳回决定可能不适当,因此,约有20%的驳回和复审申请得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初步批准。

提出撤销+复审该方法适用于引文商标申请注册三年以上的情况。被引商标注册满三年的,可以撤回对方三年未使用类别的申请,撤回后再申请商标复审,并将你要注册的商标取下!部分被引用商标续展时间不足一年的,其他人不得申请,即使提出申请,也不能通过。

此时,在商标法律审查过程中,被异议和撤回审查的权利并不稳定。商标复审+延期审理(9个月+3个月)正好是一年。被引用商标无效的,可以撤销其商标使用权。如果所申请的商标是图文结合的形式,则可以采用这种方法。因外观设计相似而被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前选择性地将外观设计与文字分开。同时,对类似部分将以其他方式进行审查,以获得相应类别的使用权。

商标的某些类别可以注册时,可以先注册,以获得使用许可。然后选择适当的方式查看被拒绝的类别。如果所申请的商标与多个商标相似,例如图案与商标a相似,文字与商标B相似,那么我们可以选择放弃与商标a相同的某些类别的产品或服务,然后进行复审,这样通过的可能性就大得多。

如果申请的商标与公司的商号相同,且公司注册时间早于被引商标的时间,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按照先申请的原则进行法律审查。

此外,如果对商标申请有其他异议,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审查!有申请人认为,商标被驳回注定了申请人得不到商标,但实际情况是:从以往复审驳回的案例分析来看,复审后获得的商标约占35%,这意味着商标复审困难,但并非不可能。

商标在哪些情况下一定要变更?不变更会有什么危害?商标变更主要是指变更注册商标的注册地址、注册人等,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那么,商标在哪些情况下一定要变更?不变更会有什么危害?

商标变更的情况:1、公司搬家了,办公地址改变了;2、公司名字变更了,如从“有限公司”变成了“股份有限公司”;3、商标的注册人改变了。

商标不变更,会有什么危害:1、商标很有可能被撤销《商标法》规定:葫芦岛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的商标。

2、无法提供直接使用证据一旦被他人提出“撤三”,无法提供直接使用证据。“撤三”是指依照《商标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撤销他人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一旦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商标注册人如果不想商标被撤销,就必须提供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而如果注册人的名义发生变更,必然无法直接提供以原注册人名义使用商标的证据,实际使用证据可能会不被采纳。

3、有可能丧失商标权如果企业的办公地址变化了,却不进行注册商标地址变更,有可能致使商标权丧失。如果他人对其注册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请求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联系不到该商标注册人,注册人失去答辩的机会。商标局便会认为其拒绝答辩,撤销其注册商标。

葫芦岛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是商标局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章,对经过形式审查、决定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按其申请日期的先后,对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通过检索、分析、对比和必要的调查研究,审核其实质要件的合法性,以确定是否准予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行政行为。实质审查是决定申请商标能否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关键环节。一、商标实质审查的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要件,是指《商标法》以及其他有关规章在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可注册性和与在先权利商标的关系等方面所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现行《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这些要求和条件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商标法》第10-13、16、28、29条以及《实施条例》的第19条。

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申请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10-13、16条等条款关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标志的审查(即所谓禁止性规定的审查或绝对条件的审查),另一方面是对申请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审查(即所谓在先商标权的审查或相对条件的审查),适用《商标法》第28、29条及《实施条例》第19、21条的规定。

前文提到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要件的具体条款就是商标实质审查的法律依据,具体内容是:

1、《商标法》第10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规定的标志除了禁止使用外,当然还禁止作为商标注册:

2、《商标法》第11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该条规定禁止注册的标志不完全禁止使用,并且,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的,还可以予以注册;

3、《商标法》第12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该条是与新增加的三维标志(即立体商标)相应订立的三维标志实质审查的配套条款,属立体商标注册申请实质要件的特殊规定;

4、《商标法》第13条关于保护两种类型驰名商标的规定;

5、《商标法》第16条关于地埋标志(即原产地名称)保护的规定;

6、《商标法》第28条关于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冲突的规定,该条体现了在确定商标权归属时注册在先的审查原则;

7、《商标法》第29条关于不同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或使用在先的商标的规定,该条体现了在特定条件下确定商标权归属时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的审查原则;

8、《实施条例》第19条关于不同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分别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同一天申请注册时如何处理的规定,该条是对《商标法》第29条的补充;

9、《实施条例》第21条关于部分驳回的规定。上述第1、2、3、5项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商标实质审查中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绝对理由,而4、6、7、8项的规定则属于驳回的相对理由,第9项则是取代原审查意见书程序的新的程序性规定,依该规定做出部分驳回决定时,既可以引用前述绝对理由,还可以引用相对理由,或者二者同时引用。

由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在申请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方面与其他商标的注册申请相比存在一些特殊性,因此,根据《商标法》第3条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在注册和管理方面的有关事宜做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也是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应该遵循的法律依据。

可以说,商标实质审查工作中禁止性规定的审查就是商标审查人员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与适用过程,在先商标权审查就是商标审查人员对指定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是否属于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判定过程,虽然实质审查过程是不可避免地存在审查人员的主观因素,但是审查人员的所有决定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也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要求。

二、商标实质审查的结果根据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商标法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有三种结果:1、在全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2、在全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或与他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3、在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而在其余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或与他人的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则商标局对在前一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同时对在其余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三、相关的法律概念前面的三种审查结果涵盖了以下几个需要明确的法律概念:1、初步审定。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是指经过审查,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依法做出初步同意该商标注册的决定。因初步审定的商标未经正式核准注册,不属于注册商标,故而没有商标专用权。

2、商标公告。《商标公告》是商标局定期编印发行的官方出版物,其内容包括初步审定商标公告,注册商标公告,注册商标变更、续展、转让、撤消公告等等。初步审定商标的公告是指商标局将决定准予初步审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有关内容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并公之于众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他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公告的初步审定商标提出异议,以利于社会公众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进行监督,也便于其他在先权利人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而避免和减少商标注册后可能发生的争议。初步审定商标公告的内容包括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名义和地址、商标图样、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及其所属类别、申请日期、初步审定编号;属共同申请的,代表人名义和地址,及共同申请人的名义;有代理人的,代理人名义;属立体商标或颜色组合商标的,加注说明;放弃商标部分内容专用权的,关于放弃部分的声明;属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法的使用管理规则等。

3、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通常指全部驳回),是指经过实质审查,在全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他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行政行为。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以发给《商标驳回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其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理由及作为法律依据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应条款,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可以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复审决定。

4、商标注册申请的部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部分驳回,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的,它取代了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6条第2款关于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实施《商标审查意见书》制度的规定。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发给申请人《商标审查意见书》,只是商标局认为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可以修正而给申请人提供的修正意见,申请人如按要求如期修正,商标局则对该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申请人未作修正、超过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则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商标驳回通知书》。

这就是说,商标局发给申请人《商标审查意见书》,只是实质审查的中间程序,而不是最终结果。现行的部分驳回程序,则是商标局实质审查的最终结果之一,商标局以发给申请人《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可以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复审决定。

依据部分驳回程序做出的审查结论,体现在商标局发给申请人的《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中,既包括应予驳回不予公告的内容,又包括可以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内容。至于对准予初步审定的内容何时公告,现行做法是: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就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局则将准予初步审定的内容及时公告:如果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定还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中可以初步审定的部分内容也暂不予以公告,而是等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再决定公告初步审定的内容。

该内容可能仅仅是商标局部分驳回时保留下来的商品或服务,也可能涉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生效的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予以初步审定的商品或服务。之所以如此规定,是考虑到至少在现行《商标法》没有增加关于商标注册申请可以分割成两个或多个申请的规定的情况下,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只能作为一个完整的商标权予以核准注册,只能发给申请人一份商标注册证,这就要求该商标注册申请中能够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的指定商品或服务应同时公告。

鉴于商标评审及诉讼终结往往费时较长,当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部分驳回时,是否向商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应该权衡利弊,做出恰当选择。《商标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按商标局的要求修正并及时回复商标局,《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则无此要求。不必回复正是部分驳回优于审查意见书的重要标志。它不仅简化了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保证了审查程序的公正,而且大大减少了因审查意见书往返延时、申请人自作主张的修改、审查员的失误等原因导致诸多问题的发生,从审查程序上确保了商标实质审查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并为申请人合理地获得商标权利奠定了基础。

5、不予公告。不予公告,是指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商标局实施的不予刊发《商标公告》的行为。如果是全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所有内容都不予登载《商标公告》。如果是部分驳回,而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未就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局被驳回的注册申请内容不予登载《商标公告》,而公告未被驳回的内容。部分驳回后申请人向商标评委员会申请复审的,如前文所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全部内容暂时均不予公告,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再决定可以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其余不能初步审定的部分则不予公告。

《海盗王》是日本、满洲四大巨著(火影忍者、海盗王、柯南侦探、龙珠)中一部著名的力作。日本和满洲的歌迷基本上都是跟着“海盗王”走的,对其中的经典台词也很熟悉。在我国,“海盗王”现在被称为“航海之王”,主要是因为商标纠纷。目前,“海盗王”商标的所有权掌握在偶然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手中,当壹件作品的版权人在开拓中国市场时,刚刚错过了最著名的葫芦岛商标注册,被偶然互动查封。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商标注册应该更早进行。由于商标注册时间提前,成功注册“海盗王”商标的休闲互动公司在游戏领域拥有“海盗王”最重要的三大商标类别。

然而,《壹片子》版权人吉英社的改编游戏只能使用《海盗王》。近年来,随机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乐汇天夏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原因是该公司认为“海盗王”图形商标用于“街机海盗王”手机游戏。休闲互动公司声称,它是“海盗王”游戏领域中图形和图形商标注册商标的独家所有人。游戏名称“街机海盗王”侵犯了其商标权。法院审理了这起商标诉讼。休闲互动公司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21万余元。同时,乐惠认为,未经日本漫画“海盗王”相关权利人许可,休闲互动公司获得的涉案商标不应受到保护;“海盗王”已成为手机游戏领域的通用名称,意义不大,不应仅限于此由休闲互动公司使用。

法院提出,“海盗王”一词有其一般含义,不是捏造的。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涉案商标通过使用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在本案中,我们没有看到乐汇公司的恶意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经审理,法院最终认定乐汇天夏运营的手机游戏《街机海盗王》的名称与商标《海盗王》不构成相似点,不易误导公众,驳回了休闲互动公司的上诉。

虽然“海盗王”商标注册成功,但偶然的互动并没有利用这一案例。在商标注册前,企业需要对商标进行准确的查询和分析,以保证商标的最大通过率。有条件的话,一定要抓住第一次机会,把商标权掌握在自己手中。虽然“海盗王”不值得休闲互动公司倡导,但休闲互动公司毕竟不是“海盗王”的真正创造者。

乐惠公司明确表示,游戏提供商不会对涉案商标的商业信誉造成损害,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另一方面,考虑到日本“海盗王”动画的高人气,相关公众在看到游戏名称和介绍后,可以联想到“街机海盗王”的名称和介绍,这是日本“海盗王”或“航海王”的漫画或动画,而不是互动公司的“海盗王”游戏。法院判决乐惠公司无侵权行为,根据在这里。由此可见,即使商标注册了,而急于注册商标是非常重要的,商标的原创性和影响力仍然会影响到法律的保护。注册商标时,一步后,一步后。早点登记以避免麻烦。


 

最新文章

版权所有:葫芦岛利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