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区企业商标转让的具体作用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指葫芦岛商标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界限,也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期限。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可提出续展申请,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近年来全面加强区域商标品牌建设,坚持以质量取胜,通过培育一批驰名、著名商标,发挥商标品牌溢价效应,在电子、珠宝、服装、房地产、金融保险等行业领域形成了一批拥有核心竞争力,人们在对商标的注册也是很重视,那么葫芦岛商标注册需要在哪里办理呢?商标注册在哪里办理?
1、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公司进行办理。
2、亲自到北京的国家商标局窗口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一般建议选择第一种申请方式,商标注册申请是一件耗时较长且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专业的事情就要交给专业的人去做。
商标注册需要的资料:1、注册人身份证明文件;2、以公司名义为申请人的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3、以个体户名义申请的提供《个体户工商执照》复印件;4、商标图样电子档;5、商标的商品/服务类别及小分类商标注册流程
商标注册时间介绍:1、商标局大约3个月左右发出受理通知书;2、商标局在9个月内给予审查通过商标予以初审公告;3、初审公告期3个月;4、商标注册完成整个时间大约需要15个月左右;5、除商标局在9个月内初审公告通过审查的商标和初审公告期3个月是法定期限外,其它时间均为预估时间,由于商标局审查方面的特殊原因,可能个别商标注册完成时间有所延迟。希望通过以上的介绍希望对商标注册提供帮助。
注册公司容易,但是,注册商标确实很难,因为商标被驳回的概率真的超高的!而且注册的时间还特别长。葫芦岛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那可怎么办呢?为了帮助大家在注册商标时提高注册的成功机率,小编给大家提供5个小妙招,以供大家参考。
第一招:就是让组合的商标拆分来注册。因为常常组合的商标都是文字和图片共同的,如果把文字和图片分开申请,那么假如文字商标驳回,可能图片商标就能成功!如果是组合一起申请,一个驳回,整个就会被驳回了!
第二招:拆分后的商标也要及时做好商标近似查询商标拆分后,也要及时的查询近似的商标,做好一切的准备,才能减低被驳回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机率(指物体在单位时间内所做的功的多少),才不至于浪费时间,浪费金钱,还浪费人力物力等。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第三招:当然是给商标取个特别的好名。一个好的名字决定着注册商标的成功机率(指物体在单位时间内所做的功的多少)!你懂的,商标大国的国家,往往就卡在了名称这里,一个被注册过,两个也被注册过,三个还是被注册.所有第三招,就是取个号商标名称。
第四招:商标类别那么多,一定要谨慎选择商标的类别商标类别有45类,所以在注册的时候,要慎重的选择商标的类别,首先就要选择公司产品本身所属的类别,当然还考虑其他相关领域的类别。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第五招:最后一招就是要及时驳回复审商标驳回可谓是商标注册过程中常见的,所以当你的商标注册被驳回时,赶紧的申请复审,一般在收到商标局驳回申请通知书15天之内,提出驳回复审这就有可能让被驳回的商标起死回生!
所谓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依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很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对于这一类商标被不正当克隆的现象,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如《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14日)以及《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等,对此已有相应法律上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的具体定性除了已被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因素判定。而对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
因此,注册防御商标对一些商标具有独创性,宣传广告投入巨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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